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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(2014年修訂)
  • 作者:管理員 發布時間:2017/8/15 22:37:35 瀏覽:次 【字號: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,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》(以下簡稱《獻血法》)有關條款,制定本辦法。 


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、集體、。ㄊ校┖筒筷,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。 


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以精神獎勵為主,按照規定的獎項、標準、權限和程序進行。 


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。


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

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“無償獻血奉獻獎”、“無償獻血促進獎”、“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”、“無償獻血先進。ㄊ校┆劇、“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”和“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”。


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,用以獎勵多次自愿無償獻血者。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:

(一)銅獎,自愿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;

(二)銀獎,自愿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;

(三)金獎,自愿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。


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,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。其獎項和獲獎基本標準為: 

(一)單位獎,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
兩年內參加自愿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,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于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%的單位;或者兩年內參加自愿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。 

(二)個人獎,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
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,在組織自愿無償獻血、保障血液供應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。 

(三)特別獎,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
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,弘揚無償獻血人道主義精神,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,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;或者捐贈人民幣、采供血設備、設施及其他物品達到5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。 

無償獻血促進獎由各。ㄗ灾螀^、直轄市)擇優推薦;軍隊和武警部隊無償獻血促進獎以師(旅)級單位為推薦單位,由軍隊各大單位衛生部門擇優推薦。


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,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愿服務工作的個人。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: 

 (一)  “一星級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愿者;

 (二)  “二星級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愿者;

 (三)  “三星級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愿者; 

 (四)  “四星級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愿者;

 (五)  “五星級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愿者; 

 (六)  “終身榮譽獎”,

無償獻血志愿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,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愿者。 


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。ㄊ校┆,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。ㄗ灾螀^、直轄市)、設區的市(地、州)。其獲獎標準為:

(一)無償獻血能夠滿足臨床用血需求,臨床用血100%來自自愿無償獻血; 

(二)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%以上; 

(三)15-55周歲人口中,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%以上,農村居民應達到75%以上;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%以上; 

(四)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,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、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; 

(五)轄區內70%以上的公共場所,如主要路段、街頭、廣場、公園、商業區和旅游景區等,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; 

(六)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,設置布局合理、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(點)。 


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,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。其獲獎標準為:

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%以上、自愿無償獻血100%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(獨立師)以上單位。 


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,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者。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:

(一)奉獻獎,

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的捐獻者; 

 (二)特別獎,

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,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干細胞1次且自愿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。 


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

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、審核、公示、報送工作。 

各。ㄗ灾螀^、直轄市)衛生計生行政部門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、初審、公示、報送工作。 

國家衛生計生委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生部組成“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”,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復審、公示、評定、審批。 


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: 

(一)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; 

(二)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(一星級至三星級)。 


第十四條 各。ㄗ灾螀^、直轄市)人民政府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: 

(一)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; 

(二)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(四星級至五星級); 

(三)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奉獻獎。 


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: 

(一)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; 

(二)無償獻血促進獎; 

(三)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; 

(四)無償獻血先進。ㄊ校┆; 

(五)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; 

(六)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特別獎。 


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,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: 

(一)個人、集體、。ㄊ校┖筒筷牱舷鄳勴棲@獎標準的,由個人、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,并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;

(二)地市有關部門收集、審核、統計相關申請材料,對審核結果,在本地區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,公示結束后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報送推薦材料; 

(三)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,對初審確定的合格名單,在本。▍^、市)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,公示結束后向“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”報送推薦材料; 

(四)“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”對各省級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,對復審確定的合格名單,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。 


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,各地應當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,及時受理,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。 


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

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、集體、。ㄊ校┖筒筷犈撟骷、騙取獎勵的,經核實后,取消其申報資格,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;已經進行獎勵的,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,收回獎勵證書,并向社會公布。 


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,在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的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。 


第五章 附則

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,自愿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。 

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,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,并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。 


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: 

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; 

機采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,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; 

《獻血法》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。 

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僑、港澳臺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于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后的表彰獎勵。 

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。 


第二十四條 各。ㄗ灾螀^、直轄市)人民政府、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,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、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表彰獎勵方法。 

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計生委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。 

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2009年12月31日公布的《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(2009年修訂)》同時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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